就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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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须知
2018-08-22
一、适用情形
大连市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体、居民(大学生除外)持有二代激活社保卡并在异地(大陆境内)居住,本人持有异地居住证(或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有异地户口簿或房产证),可在属地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窗口(或传真或网上自助)办理异地安置直接结算登记备案(居民省内未开通)。在职职工在异地(大陆境内)工作一年以上的,须由单位申报。
二、登记备案
本人或代办人持本人二代激活的社保卡及下列材料之一,在属地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窗口登记备案(远程传真也可),并打印领取《辽宁省大连市跨省/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下称《备案表》)及《大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宣传折页》:
1.本人异地户口簿或居/暂住证或房产证。
2.随配偶或子女居住的,可提供投靠亲属异地户口簿或房产证(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随军配偶或子女是异地现役军人的,异地居住证明可由部队开具。
4.用人单位派驻职工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调转函或政府机构、单位公文等)及《大连市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定点医院申请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下载表格、加盖职工单位公章)。
5.未联网前已经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如已激活二代社保卡,可电话联系属地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窗口办理联网登记。
联系电话:市中心83709182、金州新区65891684、保税区87312212、旅顺62682282、普兰店83168696、瓦房店85687169、庄河89725672、长海89886065、长兴岛85283021、花园口89128620
三、封锁及变更
异地安置直接结算登记备案后,省内居住人员持《备案表》和激活的社保卡到居住地医保中心指定部门登记确认,跨省居住人员可直接在居住地联网医院住院登记时验卡确认。同时,社保卡医保功能实行计算机封锁(大连市内不能使用),一年后(在职职工半年)如本人需要可提交书面申请取消或变更安置地。
四、安置地(居住地或工作地)联网医院住院直接结算标准
1.执行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2.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省内居住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起付标准暂执行居住地规定;居民省内直接结算未开通)。
职工:起付标准及基本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850元(在职85%退休92.5%)、二级医院500元(在职88%退休94%)、一级医院300元(在职90%退休95%),特殊病种减免起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符合辽宁省和大连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现金垫付报销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及基本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300元(70%)、二级医院200元(80%)、一级医院100元(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低保居民: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老年居民及低收入人员:起付标准及基本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850元(65%)、二级医院500元(75%)、一级医院300元(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居民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居民大病保险按分段比例支付。
五、现金垫付医疗费的情况
1.如病情确需转往非安置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安置地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单;
2.非安置地突发急诊急救就近住院的,须提供急诊急救病志;
3.享受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门诊特药及门诊管理病种待遇的,须提供相关门诊病志及处方明细;
4.安置地联网医院直接结算未成功退改为现金住院的;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6.不符合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六、现金垫付医疗费审核报销
本人或授权代办人向属地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窗口提交本人激活的社保卡及下列材料(自行留存复印件):
1.治疗后一年内的,未支付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始收据及明细(加盖有效印章);
2.住院病案(加盖有效印章);
3.放疗病案(指放射治疗的、加盖有效印章);
4.门诊相关病志及处方明细(指享受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门诊特药及门诊管理病种待遇的);
5.转院单或急诊急救病志(指转往非安置地治疗或在非安置地突发急诊急救就近住院的)。
七、门诊病种待遇报销标准
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现金垫付的,符合辽宁省和大连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1.门诊大病及慢性病按相应病种待遇报销;
2.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按30%报销,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180元。
3.门诊手术如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翼状胬肉切除术、睑内翻矫正术、外耳道良性肿物切除术、诊断性刮宫术,宫颈息肉切除术和包皮环切术,按门诊统筹手术病种待遇报销。
八、领取支票
本人或授权代办人持审核报销原始凭证单据(见3.现金垫付报销材料)、本人及授权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任意本地储蓄卡、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指未成年人)、死亡证明及具备法律效力的顺位继承人授权书或公证书(指死亡人员)、《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加盖单位财务章)、账证商店出售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指企业职工、加盖单位财务章)。
九、提取个人账户
1.单位、街道或退管部门统一办理的:每月(1-22日)单位或街道退管部门专管员持单位财务专用收据和异地安置人员名单(加盖印章),到属地医保中心参保管理窗口、结算窗口和财务窗口办理并返还本人。
2.个人办理的:每月(1-22日)持本人和授权代办人身份证、个人说明、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地银行储蓄卡,到属地医保中心参保管理窗口、结算窗口和财务窗口办理并领取转账支票。
十、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Http://si.12333.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