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辽宁精神
请牢记保密工作“八要”“十不得”
2018-10-11
201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颁布30周年。30年来,保密法有力地推动了保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时间荏苒,半甲子岁月如梭。回首过往,保密法治工作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展望未来,新时代保密法治建设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以纪念保密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强大动力,牢记使命、砥砺奋进,革故鼎新、继往开来,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保密法治建设新局面,为新时代保密工作转型升级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保密工作“八要”
知密范围要记牢;
涉密讲话要移交;
存放秘密要可靠;
携密外出要警惕;
复制秘密要登记;
外发信息要报批;
汇编秘密要标密;
销密记录要详细。
保密工作“十不得”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7.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9.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0.不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